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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50万元!
12月7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我省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对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重奖,最高可达50万元。
办法明确了奖励部门、举报范围、适用条件、奖励金额等内容。其中,奖励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 一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及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 三是将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或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物质; 四是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和医疗废物; 五是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六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查实的; 七是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对提供无主放射源和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给予举报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 办法还设置了最高50万元的“重金悬赏”。 对于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