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蛙类味道鲜美,营养丰富,但随意抓捕野生的,却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近,龙游就有一名男子难忍“诱惑”,跨县来到遂昌抓了17只,没承想触犯了法律,最终“人蛙两空”……
沾沾自喜的他刚准备返程
就被警察和村民抓个正着
5月12日下午,林某栋带上家中一套简易的照明设备及电瓶,从龙游驱车出发,来到了位于遂昌县的北界镇苏村村。
作案工具
“大概是晚上7点半左右,我在车上等到天色黑下来,就抄小路到了‘坑里源’(当地地名)。”林某栋说,翻过山上的蓄水池后,他就陆陆续续抓到了许多。
当天23时,“收获颇丰”的林某栋下山,回到车里抽起了烟,沉浸丰收的喜悦中。
正当林某栋抽完烟,车窗外突然响起了敲击声,摇下车窗一看,原来是闻讯赶来的民警和村民……
林某栋指认作案现场
市场价200元
他却被罚了8000元
“你来这里是干什么?”
“我来这里抓石蛙。”
当时的林某栋还并不知道,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审判现场
石蛙,学名棘胸蛙,多待在山涧旁潮湿石洞,昼伏夜出,素有“百蛙之王”的美名,属于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7月8日10时,因为跨县抓捕野生石蛙,龙游农民林某栋坐上了遂昌法院的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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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栋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省重点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只因一时贪心,原先市场价才200多元的2斤石蛙,现在罚到了40倍,得知处罚后的林某栋后悔莫及。
原是为高考女儿补身体
作案工具从拼多多上购买
据了解,林某栋今年42岁,居住在龙游县龙州街道某村,有一个19岁的女儿。
今年5月,因女儿即将高考,林某栋便想着弄一些石蛙来给女儿补补身体。
林某栋上缴作案工具和石蛙
“虽然住在龙游,但我之前去过遂昌苏村几次,知道那里生态环境很好。”嫌弃市场上的石蛙要价贵,林某栋便动起了小心思。
当天,他便带上从拼多多上花138元购买的简易照明设备及电瓶来到了遂昌……
目前,非法抓捕的野生石蛙已全部放生。
非法猎捕到的石蛙
2017年3月,遂昌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将境内的浙江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白马山片区、湖山片区、独山片区、神龙谷片区)列为禁猎区。
除上述禁猎区外,兽类野生动物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狩猎;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
【浙江新闻+】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形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
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狩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