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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朋友圈销售代购的香烟?丽水一男子被起诉了!
2019-02-16 21:24:08 来源:  记者 浙江在线 通讯员 何宣漫 记者 郑欣慰

  香烟

  虽然代购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实惠,但是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不是什么都能在上面买卖的!这不,丽水一哥们儿就因为在朋友圈卖香烟年都在看守所里过了。

  2月13日,记者从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2017年下半年,邱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日本代购万宝路牌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并发展蔡某等下线作为代理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招揽客户,销售卷烟,赚取利润。

  经审查认定,2017年到2018年7月期间,邱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邱某所卖的万宝路香烟是正品,但其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检察官认为,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香烟

【浙江新闻+】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电子商务也同样要受法律监管。自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知法懂法才能赚到“安心钱”。

  微商代购们可不能以为随便在朋友圈打广告卖东西都没事,从现在开始有了一个专业称呼叫“电子商务经营者”。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呢?

  直接点理解就是: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在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博主,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谨记

  1. 必须进行登记

  《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 必须依法纳税

  过去的代购和微商都是在朋友圈或是通过熟人介绍,进行私下的交易,很多人都没有履行纳税义务,但以后这一情况将改变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对于代购、微商们来说是让卖卖卖变得更加规范,对于消费者们来说是让买买买变得更加放心。


责任编辑: 雷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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