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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委原副秘书长吴善印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09-26 09:34:35 来源: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

9月25日下午,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丽水市委原副秘书长(兼),丽水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扶贫办)原主任、党组书记吴善印(1962年9月20日生,男,浙江庆元人)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吴善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吴善印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善印在担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书记、丽水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丽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建、案件处理、办学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5万元。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善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吴善印提起公诉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雷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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