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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老赖擅自处理被法院查封的车辆,结果……
2019-10-24 10:23:15 来源:  记者 黄彦 通讯员 何晓芳

庭审现场

为抗拒执行,松阳老赖居然擅自处理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说好年底前分期偿还30万元被执行款,却迟迟不履行;在法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后,又未如期申报财产。收到《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后,非但没有将车辆移交法院依法扣押,反而把车辆直接抵押给租赁公司。

后果很严重!!!

近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1

2018年5月,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判处华某、雷某赔偿葛某等人损失138余万元,后华某、雷某两人仅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

葛某等人申请执行,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告人华某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

但华某并未如期申报财产。

2

法院在调查后发现华某名下还有一辆众泰汽车。遂于2019年6月19日、6月28日、7月8日通过EMS邮寄、手机短信等方式多次向华某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华某限期将查封的尾号133众泰牌汽车移交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华某收到通知后,拒不执行,反将该车开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理。

华某的汽车

这辆汽车是华某于2016年12月通过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按揭购买,共计分期36期,每期还款4000余元,自2016年12月开始还款。经评估,该汽车价值人民币49800元。华某在被判决赔偿葛某等人损失后,仍继续支付其名下车辆按揭款。

在收到《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后,华某竟想着既然车辆贷款要逾期偿还了,索性就把车直接抵押给租赁公司!

目前该车辆已被松阳法院依法拍卖

8月,法院将该被查封的车辆追回后,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3

法官说法

一级法官 叶永青法院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措施,是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公正处理的需要,也是保护国家、集体、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本案中被告人华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如期报告财产情况,明知自己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查封,还将车辆擅自处理,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普法知识

法律不是儿戏,权威不容挑战。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要依法履行。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各位被执行人:

早日主动履行方为人间正道

且行且珍惜!

责任编辑: 郑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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