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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聚会后醉驾身亡,陪酒女郎也有责任!
2019-08-23 09:24:55 来源: 处州晚报  记者

又是酒后驾驶!!!

朋友KTV聚会后,一人醉酒驾车身亡!

参与聚会的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KTV娱乐场所是否也要赔?

近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朋友间共同饮酒引发的法律纠纷案。 

丨图片与文章内容无关,来源:视觉中国

KTV聚会后醉酒驾驶身亡

2018年3月10日凌晨,周某与朋友李某、黄某等五人相约到龙泉一家KTV聚会,期间叫了KTV的陪酒女郎王某等提供陪酒服务。

3月10日凌晨3时22分许,喝得醉醺醺的周某带着王某离开包厢,并驾车载其离开,几位朋友随后也相继离开KTV。

意外发生了,周某驾驶的车辆撞上了道路中间的隔离花坛,失控翻滚到花坛上,周某瞬间被甩到车外,被自己的车子压住,不幸身亡。

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经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醉酒后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丨图片与文章内容无关,来源:视觉中国

参与聚会的6人被起诉

周某身亡后,他的父母将聚会的朋友、王某、KTV经营者悉数告上法庭。

庭审中,周某父母提出,KTV安排王某等提供陪侍服务,并违反规定超时间营业,明知周某酒后驾车离开却未制止。

被告李某等五人明知周某开车前往,聚会结束后驾车离开时却未劝诫阻止。

被告王某提供陪侍服务,明知自己和周某均已饮酒不能驾车,并未进行劝阻,还搭乘周某所驾车辆离开。

因此,周某父母认为上述被告对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KTV一方提出抗辩,称公司本来就有酒水消费,没有义务劝阻周某喝酒或阻止其驾车离开,且周某离开时,他们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王某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阻止顾客在公司消费,自己在离开时也已处于醉酒状态,是周某主动提出送其回家,且交通事故认定其无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事故当天,周某的朋友黄某、柳某、陈某均饮酒,李某、叶某未饮酒。

参与聚会的几人分别以未参与饮酒、未劝酒灌酒、不是组织者、不知周某离开等理由抗辩。


丨图片与文章内容无关,来源:视觉中国

经法院判决,各方都需承担责任

2018年12月27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一审作出判决。

周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死亡,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黄某、陈某、柳某虽然没有实施强制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但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未能尽到相互照顾、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对周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

王某作为酒局中周某的陪侍,且坐在周某车辆的副驾驶座一同离开,放任周某醉酒驾驶,也应承担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KTV经营者和其他两名未饮酒的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周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5412.5元,精神损失5000元。

龙泉法院判定王某、黄某、陈某、柳某按3.5:2.5:2.5:1.5的比例共同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令原告和王某不服,于是双方上诉。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KTV方和未饮酒的两名被告亦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因其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且作为兼营酒水消费的经营主体,更应对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承担更多的照顾与保护义务。故判定KTV方对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5.4万余元。

李某、叶某作为朋友聚会中的未饮酒者,亦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不能因为没有饮酒而免除责任,因此判定两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1.6万余元。

此外,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应对其超服务范围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3.5%并无不妥。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朋友欢聚之后彼此出于真心互相关心、照顾,是朋友的应有之意,亦是朋友的责任。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法则。

作为KTV经营者,在与顾客建立消费合同关系时,应全面履行义务。

尤其是作为娱乐场所和酒水经营者,不能只负责通过各种诸如超时营业等方式吸引顾客、只负责推销酒水而不管消费者安全,应负有相应的照顾消费者安全、提醒消费者安全驾驶的义务。

尽管如此,醉酒驾驶的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每一个驾驶人员的责任。 

(据处州晚报,原标题《喝得醉醺醺的他驾车不幸身亡 朋友、KTV方等被索赔88万元》。编辑黄彦)

责任编辑: 雷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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